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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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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3.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4.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5.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6.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来为机关各科室、办下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7.本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8.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格文本可以到本办综合科办公室进行申领。

9.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1)当面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办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10.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1.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1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13.本办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可以不重复答复。

14.本办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办机关各科室、办下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5.本办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16.申请人向本办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办机关各科室、办下属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办机关各科室、办下属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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