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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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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做好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3.本办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4.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指挥通讯、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澄清涉及本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5.办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要及时发现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还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接受、发现公众反映虚假信息的情况。

6.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交相关科室、下属单位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确认,认定结果报办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根据需要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7.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执行。

8.办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必须依照国家、自治区、市里有关规定。以本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办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9.对未及时澄清的办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下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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