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工作动态

关于气膜结构列入依法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类的公告

访问量:

关联稿件:

根据《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赣人防发〔2021〕15号)第六条,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建(构)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可以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经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拟同意将气模结构列入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

特此公告。

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