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赣人防发〔2021〕15号)第六条,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建(构)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可以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经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拟同意将气模结构列入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
特此公告。
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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