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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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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防发〔20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防项目”)是指安排使用人防资金开展人防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的人防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人防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平战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是建立健全人防项目具体管理制度;研究提出人防项目经费需求,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储备项目库管理,组织人防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工作;编制人防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做好人防项目资产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人防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通过建设储备项目库,将经常性项目、延续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分类纳入储备项目库。省人防主管部门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设区市本级延续阶段性项目和5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的项目;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所辖县(市、区)的延续阶段性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项目;县(市、区)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未进入储备项目管理的项目,不得安排经费预算支出。

经常性项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防建设需要,每年都要实施的项目。

延续阶段性项目,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为一年以上若干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次性项目,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为一年以内的项目。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是人防储备项目库的建设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项目储备与管理工作。项目储备工作应围绕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综合考虑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中期规划及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可行性硏究论证,提高储备项目质量。第八条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应完善信息,主要包括:(一)政策依据;(二)支出内容;(三)绩效目标;(四)任务清单;(五)资金需求;(六)实施周期;(七)立项、论证情况。第九条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按照规范程序做好储备项目入库工作;因项目方案、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补充相关信息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完善;因政策调整或自身条件变化无需再实施的项目和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应及时清理出库。第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入库储备、细化完善项目信息后,按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和项目轻重缓急,从储备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预算编制准备。

第三章 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人防储备项目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情况,作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结合本级财力、上级转移支付,综合考虑人防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平战结合收入等非税收入执收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合理安排人防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人防项目预算应重点支持人民防空工作核心领域,预算安排应优先保障经常性项目、未实施完毕的跨年度项目和上级补助项目,对跨年度项目应实事求是分年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人防项目预算一经核定,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第十五条人防项目预算通过“人民防空”(科目编码203060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反映,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项目经费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快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七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规范使用人防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人防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监督、使用的相关要求实行建设。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经费使用按照同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人防项目内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第二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类型和管理要求,对资料完备的拨款申请,即时办理资金支付,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第二十ー条人防项目经费结余结转管理,按照国家、省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防项目经费投入形成的资产为人防国有资产,按资产用途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行业国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除行业国有资产以外的一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建设方针,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人防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和专门人员对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账务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人防国有资产毁损和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防项目经费实施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编制人防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与经费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第二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可对重大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评价结果、审计结论相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内部审计。第三十二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人防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系统内部审计,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三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将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对人防项目经费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报财政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3月29日)

附件: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关于《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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